9.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包含《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10. 特级企业另需按《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规定,提供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的相关资料。
(二)核定省内、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内、外企业分别自查、填写的“附表1”、“附表2”一式四份。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内企业进行抽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抽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查阶段:被抽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抽查材料,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省内企业,以及直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的企业,直接将抽查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抽查结论,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阶段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阶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三级(含)以上资质企业进行抽查,再结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示、公告抽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实施抽查,抽查对象为:
(一)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近两年内新升定级的建筑业企业;
(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建筑业企业;
(四)其它需要抽查的建筑业企业。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抽查时,被抽查省内、外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报送材料;被抽查省外企业应当提供的其它抽查材料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抽查结果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专项稽查参照抽查检查方式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内、外企业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检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撤销其资质许可,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许可申请。对涉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企业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应当责令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限内,相关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的处罚;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的处罚。涉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外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视其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涉及省外企业的,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
附表2 《湖北省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表3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表1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
湖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内容完整。
2、本表格中涉及的数据是指企业法定统计数据。
3、“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码”栏中须详细填写本企业主项资质和所有增项资质,以及取得上述各项资质的时间。
4、一人同时注册多项执业资格的应按实际注册情况填写,即注册了几项,则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栏目中填写几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所填报《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中的全部数据,以及我在此所做的声明都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和虚报数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监督检查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情况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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