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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报表;
  (十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它不良行为;
  (十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之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
  (二)抽查。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筑业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业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省内企业,以及直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定期检查;其它省内企业以及省外企业的定期检查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定期检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建筑业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它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
  2、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建筑业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程序:
  (一)省内企业自查、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省外企业自查、填写《湖北省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所有企业将上述检查表连同相关原件、复印件资料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省内企业,以及直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的企业的定期检查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中心受理,4个月内公示、公告定期检查结果;受理时间于定期检查周期年公布。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公示、公告定期检查结论。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所列以外企业的定期检查,按企业注册地及企业施工地(指省外企业)划分,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期检查周期当年4个月内完成,并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表3)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程序,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可对同一企业抽查多次;不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应在同一时段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
  被抽查企业应当在收到抽查通知后10日内报送抽查材料。抽查材料包括:
  (一)核定省内企业现有资质等级的所有证明材料。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其它附件证明材料一套,附件资料按资质申报相关要求进行整理成册: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逐页复印);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册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三级企业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名册及其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劳务资质企业提供);
  7.主要业绩证明:提供企业近五年的代表性工程的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印件;涉及到土石方、地基与基础等属于分部工程无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须提供工程合同、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评价意见;
  8.社保证明: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三级企业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企业持证上岗人员的参保明细单、社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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