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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8]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 建市[2007]24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省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鄂企业)和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省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省,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经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省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内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二)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人员。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监督检查措施。
  被检查企业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省内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二)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省内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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