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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8]133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地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要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湖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状况统计表》(附2)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分别上报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部门要互相配合,联合行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除日常监管外,各地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2、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建设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对生产企业要加强巡查,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3、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净化流通市场。
  4、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应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纳入年度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在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进行质量监管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实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附:
  1、《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略)
  2、湖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状况统计表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2:湖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状况统计表

序号产 品 名 称生 产 企 业生产规模实际产量质 量 检 查 项 目 情 况备案证号备 注
产品标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检验设备质保体系监督抽检总体评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填表说明:1、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通风、空调、照明及热水供应等。
     2、统计范围:本辖区生产和销售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外地生产的产品请在备注中注明。
     3、质量检查项目情况:合格打√,不合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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