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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并做好维护管理,保证通信畅通。

  公用事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开辟固定专栏,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和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领导下,按照国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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