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周口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政府要及时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