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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应宣布失效。

  五、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至2009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动员,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经费,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彻底。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法制局(联系人:姜宏、余晓焱、林庄辉,联系电话:5359628;5368059)。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初步审查阶段(1月1日至5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应当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机构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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