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行政服务大厅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试行)
为保证行政审批服务公开、公平、公正顺利进行,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树立行政服务大厅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六不准”:
1、不准有法不依,故意设障,滥用职权,确保依法行政;
2、不准作风粗暴,言行生硬,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杜绝“衙门”风气,确保良好政风;
3、不准吃、拿、卡、要、报,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4、不准搞部门和小团体利益,确保良好行业风气;
5、不准擅离岗位,必须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杜绝工作时间办私事,确保岗位责任制落到实处;
6、原则上不准向申请人透露处室后台审查、决定人员信息。
第二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凡属市建委行政审批事项,其名称、依据、程序、时限、办理过程及结果等全部向社会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主要媒介包括:北京市建设网、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手机短信、电话等。未公开的行政许可管理事项,不得实施。
第三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即办事项应当做到即时办结;承诺办理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会办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及所需时间,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
第四条 强化教育培训。通过定期组织大厅工作人员学习,全面领会、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在勤政上提高认识,在廉政上加强防范。
第五条 创建工作人员示范岗。对业务精、作风好、讲学习、讲奉献、廉政勤政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对社会公示,引领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先进,提高素质,改进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监察处报告情况;监察处不定期对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考核。廉洁从政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