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11月1日-11月31日)。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召开市、县两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加大宣传,全面动员。
第二阶段:教师清查阶段(12月1日-2009年2月28日)。对教师状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在编不在岗、减员不减编等各类教职工,清退代课教师,清理各种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教职工编制的人员。
第三阶段:核编设岗阶段(3月1日-3月31日)。严格核定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学校领导职数及学校内设机构,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第四阶段:校长竞聘阶段(4月1日-5月31日)。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民主测评、演讲答辩等,通过内部竞聘产生校长,明确聘期岗位职责。
第五阶段:聘用教师阶段(6月1日-10月31日)。组织考试、对教师进行岗位目标考核,择优聘用教师。
第六阶段:总结完善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改革试点结束后,及时召开交流总结大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为改革工作的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四、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待聘、落聘人员的待遇及安置办法
待聘、落聘人员的待遇:待聘人员自待聘之日起三个月后发工资总额的70%,第二年仍待聘的发工资总额的50%,第三年仍不被聘任的转入人才市场,在未就业前享受低保及再就业有关政策。在受聘期间,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对综合考核较差、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教职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批准的书面资料,作为待聘、落聘人员工资发放的依据,对待聘、落聘人员实发工资与原档案工资中的差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拨入所在学校并入绩效工资,由学校组织考核发放。
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学校落聘的称职和基本称职的教师在经过统一培训后,可自行联系到缺编学校应聘,或由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到缺编学校应聘。中学的教师落聘后可到小学应聘,小学的教师落聘后可到职员或工人岗位上应聘,享受该岗位的经济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聘用及人员编制调整手续。对拒聘不服从安排的转入人才市场,按待聘人员处理。对于学科水平测试不合格者,离岗进修培训,合格后继续参加竞聘;对接受校办企业的聘任或自主创业者,按有关规定享受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予以辞退,转入人才市场等管理机构;对长期外借、脱岗的按规定时间返校,否则限期办理调离、辞职或开除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