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竞聘办法。中小学校长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聘任,不得超职数聘任或低职高聘(任)。
这次选聘校长的形式是“废除任用制、实行竞聘制”,具体操作有十个环节,即: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民主测评、演讲答辩、填报志愿、组织座谈、确定岗位、聘前公示、决定聘任。竞争者最终成绩由三方面确定,笔试占40%,民主测评占30%,演讲答辩占30%。各县(市、区)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的选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其它中小学校长的选聘工作,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校长、副校长聘期一般为三年。校长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解聘手续。任期期满,通过民主考评,胜任者具有连任资格,通过竞聘可以连任,不胜任者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予以解聘。实行校长任职期间财务审计制度,任期届满或任期内提拔、辞职、解聘,需经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后,方可离职。
(三)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严格按照这次设置的教职工岗位按综合考核、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学科水平测试和岗位目标考核两部分。
学科水平测试:测试本着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包括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教法以及学科专业知识三部分。教学人员一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教育局颁发教师学科水平测试合格证,并作为教师评先、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要条件。成绩不合格者,必须脱岗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为期三个月的业务培训,经补考合格者方可获得教师水平测试合格证,重新上岗;补考不合格者必须转岗。非教学人员可视情况不参加考试。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的界定原则上按现有在职教职工(非教学人员不能高于省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实际岗位确定。
岗位目标考核:岗位目标考核分管理岗位的考核、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和工勤岗位的考核三类。管理类人员的岗位考核应包括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工作成效突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从教,依法治教,群众公认等内容。专业技术类人员的岗位考核应包括事业心、责任心、科研意识、协作精神、教学态度、教学特色、素质教育、教学效果、促优抚差、班级管理等内容。工勤类岗位的考核应包括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效果、出勤情况等内容。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及上述内容,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岗位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各学校每学年结束后,对每个岗位工作者完成目标责任情况,由学校成立考核委员会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委员会应有教职工代表参加,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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