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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筹建周口市商业银行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筹建周口市商业银行的意见
(周政[2008]45号)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6〕2号)精神,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市城市信用社)按照《周口市商业银行筹建方案》、《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股权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要求,认真组织了筹建准备工作。周口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周口市商业银行的筹建准备工作严格落实了上述《方案》,工作扎实有效,清产核资结果及相关数据客观、真实。为确保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周口市商业银行开业后的长期健康发展,市政府结合清产核资结果和城市信用社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支持周口市商业银行的筹建和长远发展。

  一、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承诺在周口市商业银行开业前,足额弥补各类风险准备金缺口,不把任何损失带入组建后的商业银行。

  二、市政府用2007年财政节余资金和财政其他资金入股城市信用社5000万元,已于2008年2月转入城市信用社,协调企业入股1亿元,使城市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监管要求。

  三、周口市政府用储备的土地,置换城市信用社不良贷款6亿元;以贷款方式置换城市信用社非信贷不良资产14222万元。并确保置换后的土地易于变现,确保市城市信用社置入资产的收益率不低于3.4‰。

  四、落实发展优惠政策。将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纳入本市上市企业培养范围,享受对该类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全市所有改制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全部适用于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继续保留已给予周口市城市信用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一是要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周口市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二是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存入周口市商业银行;三是将国库支付中心设在周口市商业银行;四是将专项资金如社保、养老金等资金存入周口市商业银行;五是对周口市商业银行有关资产划转和处置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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