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综[2008]43号 2008年10月31日)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财政、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和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免收项目予以公示并做好政策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于减免收费涉及的行政经费,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予以保障,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以确保单位履行其正常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