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是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收取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
契税完税凭证一式五联,格式见附件2。第一联:征收机关存根联,第二联:征收机关记账联,第三联:纳税人完税凭证,第四联:房产部门办证联。第五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一式四联,格式见附件3。第一联:征收机关存根联,第二联:征收机关记账联,第三联:纳税人完税凭证,第四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各联次必须按照以上规定用途使用,严禁串开混用。
第三章 票证的印制
第八条 票证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印制,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契税票证监制章”、“湖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票证监制章”。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票证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九条 票证印刷企业由湖南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除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票证。
第十条 票证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票证;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票证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证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票证印刷企业应当对票证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票证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湖南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票证。
第四章 票证的领用、保管和缴销
第十一条 票证的领用由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下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到上一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领用,各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不得越权核发票证。
第十二条 票证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县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数量安排发放。
第十三条 票证领用实行分次限量制度。领用时应使用专车、委派专人,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格式见附件4)并签字(盖章)。“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5)。结报核对无误后,登记“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并互相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票证应当由计算机填开,手工填写无效。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必须按照专票专用、一票一户、一次一票、依次启用、内容齐全、不得分拆的要求,正确使用和如实填写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