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乡〔2008〕10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后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作废。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按照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办理新的票证领发手续,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在办理完原票证的销毁手续后,票证档案由原征收机构保管。
三、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未经使用作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2月1日前由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集中销毁。各市州应在销毁后1个月之内,将销毁票证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乡镇财政管理处。报告材料包括:销毁的票证清册、两人以上清点签名、专人复点签名、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销毁承接单位签章、两人以上监销人签字。
附件:1.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略)
4.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
5.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
6.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
7.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契税 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以下简称“票证”),是指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组织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票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票证的具体管理工作。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票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票证。
第四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遵循分级管理、计划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票证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确保票证的安全。
第二章 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种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