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5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含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含渔民、牧民等,下同),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也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农民,暂未能就业的,可按自愿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