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墙改办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
各市州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省墙改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经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逾期仍不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同级墙改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