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七条 省级对市州、县市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统筹调剂使用,即各市州、县市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入库金额(不含退库部分)的3%上缴省级国库。上缴省级国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终12月25日关账前,由市州、县市通过调库一次集中上缴省级国库。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国库的部分,年终结算时从市州财政扣缴。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