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2),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省经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七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第八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核验申请,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墙改办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墙改办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九条 建筑主体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墙体工程验收意见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税务发票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比例,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由各级墙改办按月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