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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湖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8〕53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定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3.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月报表

  4.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月报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负责制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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