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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08〕75号)


省卫生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项目编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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