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会〔2008〕53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发〔2008〕51号)、《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9号)要求,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8年度有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中,取得2006、2007、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08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呈报评审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需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1、《山东省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信息卡(一)》、《山东省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信息卡(二)》各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10份(A3纸型打印,其中原件3份,其余可为复印件);
5、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6、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岗、继续教育记录齐全)、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证书原件;
7、有效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有效证明(原件);
8、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以下简称“成果及受奖”)栏填报数量不超过5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以下简称“论文、著作、作品”)栏填报数量不超过5件,其中代表性著作不超过2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