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领导小组更名的通知
(穗文〔2008〕3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恢复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相关文件的通知》(国岸边〔2007〕12号)及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口岸系统深入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口字〔2008〕15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领导小组更名为广州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