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考核认定单位要在2008年12月对五市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结果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于2009年1月10日前以单位正式公文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一式20份)。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三)问卷调查。请宁夏调查总队负责所辖企业对五市政府效能满意度进行调查测评,结果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
(四)综合评定。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对五市目标执行结果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励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奖惩。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两名(考核总分低于75分的,不参与评比)。
奖励额度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奖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划拨。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将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中扣减2分-5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考评结果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二、对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的考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宁政发〔2008〕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效能管理共性考核办法》(宁政发〔2008〕67号)精神,按以下步骤进行考核。
(一)自查自评。2008年12月31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初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自查、自评,并于2009年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形式(一式20份)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政府督查室)。获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或创新型工作,需附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并注明加分事由和分值。请确定一名联系人,并注明联系电话。(见附表2)
(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为:职能目标方面: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将各部门自查报告分送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统计局、研究室等单位进行考核认定。其中,自治区公安、交通、煤炭、建设等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考核认定结果经认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于2009年1月10日前以单位正式公文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共性目标和加分事项: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目标的考核;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廉政建设目标的考核;自治区纠风办负责行风评议的考核;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务督办(督查室)、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处)、电子政务(自动化管理办公室)、政务信息(文电信息处)、会议纪律(政务处、各秘书处)以及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等政令畅通目标的考核(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自治区信访局负责因行政决策失误或部门工作未落实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考核。以上单位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政府考核办提交考核结果(见附表3)。综合评价、评议目标方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50个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结果,于2009年1月10日前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见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