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下简称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钩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废弃的国有工矿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拆旧地块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包含废弃的学校、铁路、公路等;停办、关闭矿山的尾砂库、露天采矿场、采矿工业广场、塌陷区等。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的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二、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挂钩项目区。
2、保护耕地。建新地块应避让基本农田。拆旧地块应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要划为基本农田,并及时组织耕种。
3、增减平衡。建新拆旧地块面积要保持基本平衡,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出的耕地不得小于建新地块占用耕地面积。
4、保护农民利益。挂钩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农民的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及时到位。
5、节约集约用地。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中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6、层级管理。挂钩工作实行“省主管、市统筹、县实施”的层级管理,即省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市负责挂钩项目区设置的统筹安排,县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