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方案,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五)加强国有土地利用管理。土地供应除核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等行政许可文书外,还应当依据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者使用合同,严格约定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开工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住宅用地的,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合同。合同要明确约定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或者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的,政府可限期开发、区分不同情况加收土地出让价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各类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方案,可以利用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地等的,一般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对于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不收取耕地占用税。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符合法定划拨条件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力度。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要采取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购或托管、无偿收回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依法重新公开出让;对因政府行为或者其他不可归因于用地者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采取除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以外的其他方式限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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