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
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分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县(市、区)、设区市、省共六级,由下而上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以各级畜牧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1、登记造册。能繁母猪饲养散户和规模场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本村能繁母猪饲养者进行逐户登记,填表造册,由饲养者签名,并标注母猪标识号。
不能落实到村的省、市、县(市、区)直管农场、垦殖场、科研所、院校等单位养猪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核实、汇总和上报。
2、核实公布。村委会负责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公布、复核、再公布。
3、填表签名。两榜定案后,由村委会负责,统一由专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填表造册,经村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与村民小组填列的逐户登记清册一并上报乡镇政府。
4、逐级上报。
(1)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和财政所对各村上报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汇总打印,由乡镇政府分别上报当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2)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汇总各乡(镇、场)上报数据,确认无误后,汇总打印,上报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的核实,确认无误后,汇总打印,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5、核定和汇总。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数据进行会审、确认和汇总。
五、补贴资金发放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发放,省直和设区市直养殖场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通过养殖场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至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涉农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将核定的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到每个能繁母猪饲养者,同时将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和有关电子数据传送给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据此将补贴资金存入饲养者“一卡通”存折。办理了工商登记的饲养场,可由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