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财农[2008]223号)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
为切实增强能繁母猪生产能力,进一步保护农民养殖母猪积极性,巩固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的成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2008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确保我省能繁母猪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了《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8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登记核查工作的通知》(赣牧局[2008]88号)的要求,抓紧完成登记核查和公示,按要求及时上报能繁母猪登记核查数字,加快完成全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
附件:1、2008年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
2、2008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入户核实登记表
3、2008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登记汇总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2008年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增强能繁母猪生产能力,进一步保护农民养殖母猪积极性, 2008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确保我省能繁母猪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我省境内所有能繁母猪饲养者。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能繁母猪补贴遵循“政策公开、操作公正、直补到户”的原则。按实际核实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饲养者,使饲养者直接受益。能繁母猪补贴标准为每头100元。
三、补贴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其中:省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60%、40%的比例负担;设区市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设区市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