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文〔2008〕3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信访局反馈。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
信访条例》、《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或办理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前款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电子邮政,下同)等途径,向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设、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负责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个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其中按岗位职责或者单位指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对确定牵头机关有异议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