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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办法


  本条所称共用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燃气管道设施。

  第九条 油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域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石油管道,次高压、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低压、中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安全控制范围为:

  (一)石油管道,次高压、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低压、中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油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划定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域控制线,提出控制要求,送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管理中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筑建(构)筑物;

  (二)堆放大宗物资;

  (三)在地面或者架空的油气管道设施上行走、攀爬、悬挂杂物;

  (四)击打油气管道设施。

  在石油管道、次高压燃气管道、高压燃气管道、超高压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低压、中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排放腐蚀性物质。

  在油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石油管道、次高压燃气管道、高压燃气管道、超高压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油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油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油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查询油气管道设施情况,取得油气管道设施资料:

  (一)在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和维修管道,以及进行钻探、打桩、顶进、开挖等作业;

  (二)在油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修筑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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