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石油管道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四)必要时牵头组织全市石油管道设施保护的专项整治与查处行动;
(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石油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其他石油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国家、省有关石油管道设施建设工程;
(二)市安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石油管道设施运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确保石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制度的落实;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石油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石油管道设施的案件。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有争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城市燃气行政管理职能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油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危害油气管道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经贸、市政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政、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途径,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八条 用户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共用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在投入运行前将运营、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和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并签订移交管理协议。
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在接管共用燃气管道设施时,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