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5日市政府第13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油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燃气(包括天然气、代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石油化工企业、燃气生产企业、港口码头企业、液化石油气站场内部的油气管道设施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燃气的管道;
(二)调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表、补偿器、放散管等油气管道设施、放空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基地站及附属建(构)筑物;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带)、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附属设施和装置。
第四条 本市建立石油管道设施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全市石油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破坏、盗窃、哄抢石油管道设施行为的举报,及时交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履行职责情况、举报处理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与协同联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