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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发布的《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将存量房成交价(大写):            元(   元)存入居间方在      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号:         )下的子账户,买方、卖方、居间方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卖方到居间方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经买方和居间方共同签章,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买卖双方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终止登记的,买方到居间方处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划入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三、其他约定: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居间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买受人(买方):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房屋座落:
  原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专用账户备案证明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专用账号:
  房产成交价款总额:    元(大写:       )。其中:    元(大写:       )已存入专用账户;其余:    元(大写:       )采取按揭贷款,银行已出具批贷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兹有买方向卖方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房产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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