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交易保证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以及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推行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专用帐户”的开设、交易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将严肃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福建省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2、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3、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4、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附件1
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符合“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条件,已经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其它资格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2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出卖人(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居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