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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每居间或代理一次存量房买卖业务,均应在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为房产的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可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往来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在“专用账户”开户后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信息网站或主要报刊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买卖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附件2),房产买方必须将资金通过转帐方式转入“专用账户”下的子账户,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买卖双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附件3)。

  买卖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卖房人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开户银行方可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终止登记的,买房人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附件4)。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保证“专用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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