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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房[2008]28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发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省信用联社,厦门国际银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集友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中国)福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告。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符合开户条件的,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划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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