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粤财工〔2008〕343号)
元茂、李蓉: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元茂、李蓉为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元茂为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同意元茂(注册证号:44030052)、李蓉(注册证号:44040026)、张瑞明(注册证号:44000126)、曹人梁(注册证号:44060059)、刘永泉(注册证号:44030039)等5人为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顺楼二楼208号。
六、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