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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各区县、高新区要做好城市转型和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发展与市场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和帮助。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大力开展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按省有关政策执行。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二)强化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建立市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各区县、高新区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并及时报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市里将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级要对成功创业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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