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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淄财社[2006]9号文件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年度内所缴纳费用不超过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2007年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积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区县、高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度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区县、高新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一)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过后,在《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样章,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要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行动的要求,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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