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要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6]4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淄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按省有关政策执行。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持有《特困证》的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