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滇池流域禁采区矿山关停及后备资源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8〕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有效保护滇池流域、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从2007年5月开始,我市已全面开展了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禁采区范围内涉及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将按照整顿工作的具体要求,于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关停工作。为确保全市建材市场的供需稳定和矿山关停相关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昆人发〔2007〕2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7〕46号)和《关于对市委主要领导近日明确的六项工作任务进行立项督查的通知》(昆督通〔2008〕115号)的要求,对列入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以内关停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坚决实施关停,在昆明市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及昆政发〔2007〕46号文件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不再办理新的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矿业权审批。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禁采区以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保证市场供应”的原则,认真选择普通建材后备资源地,以确保全市建材市场供需稳定,特别要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砂石建材供应。后备资源地必须加快选址建设,保障市场供应。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滇池流域和禁采区以内列入关闭的矿山,在关闭过程中要按照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砂石料足量供应的原则,正确处理矿山关停与砂石料供应的关系,积极帮助项目业主解决砂石料供应问题,以保障砂石料正常供应,确保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有关落实推进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