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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市环保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然存在违法排污口,存在网箱养殖或违章建筑的,要依法立即予以取缔。

  2.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

  3.对于在水源地周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

  (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

  要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要查清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的基本情况,认真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建立了环境监管档案,完善了监管办法,落实了监管责任;了解当地人民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的情况;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直接排污、污泥不按规定处理和其他无故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以及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行为。

  1.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

  2.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不到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

  3.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五)长期违法排污、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

  要认真梳理行政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要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要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2003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国家、省级和市级督办事项和近两年省级、市级环保局通报的环境违法典型问题进行全面复查,查清相关的问题企业是否已经完成整改工作。

  1.对于至今仍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仍然超标排污严重扰民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治理,整改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生产。

  2.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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