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检查2000年以来特别是《
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尤其是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低水平重复建设或者违反产业政策不能达到产业准入门槛的钢铁、电解铝、有色、冶金、化工、水泥、炼焦、铁合金等建设项目。
1.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投产的污染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完善工程措施,经审批后方能生产。
2.没有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并给予处罚。
3.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全面检查各采选矿、冶炼等企业尾矿库的环境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是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各项环保手续,是否存在各种环境安全隐患,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存在洗矿废水、废渣违法排放等情况,尤其是对滇池、阳宗海流域,螳螂川、牛栏江、南盘江流域、出境河流等重点流域内或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地堆存危险废物的尾矿库,要认真排查,严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1.对于没有履行环保手续的尾矿库,在建的一律停建,已经建成的要停止使用,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完善整改措施,经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于没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洗矿废水、废渣违法排放及其他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于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尾矿库,要依法予以关闭。
4.对查出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尾矿库,要按照省政府要求,果断实施“七个一律”。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全面检查县(市)区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是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情况,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和发布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同时,还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存在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的检查,检查其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企业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及责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