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出台涉及农村建房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有与《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同时,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健全完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上述两项工作应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三、“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尚未实施“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如果遇有重点建设工程亟需搬迁农户而安置房又尚未建盖时,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统一建盖临时集中周转房予以过渡安置。
(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尚未实施“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如果属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其危房、水淹房、火烧房(以下简称“三类房”)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附近有“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村社的,鼓励“三类房”的家庭搬迁到该“迁村并点、统规统建”的村社中居住;
2.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出资,供“三类房”的家庭租房临时居住,或者提供房源供“三类房”的家庭租房临时居住;
3.前述规定无法实施时,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统一建盖钢架临时集中周转房,供“三类房”的家庭临时居住。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尚未实施“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如果属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其危房、水淹房、火烧房(以下简称“三类房”)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前款规定三种办法处理;
2.经房主提出申请,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在原址、按原占地面积、不超过两层的标准进行修缮。
“三类房”修缮的审批程序如下:
1.“三类房”房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经实地勘查、公示,并初审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由申请人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房鉴定;
4.由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修缮证,修缮证上应当注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修缮标准,并将发证情况报本级规划、国土、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