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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昆政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这是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协调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个别地区和部门认识不足,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为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迁村并点、统规统建”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各自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迁村并点、统规统建”规划或者计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凡按照规划进行“迁村并点、统规统建”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40元标准,给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补助的资金,由市政府负责70%,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30%。

  “迁村并点”的规划方案和总平面图经市规划局审批后,由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实施,并由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迁村并点”的建筑单体方案和发放准建证。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迁村并点、统规统建”的要求执行:即,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农村住宅,其住宅建设标准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要求执行。

  二、准确掌握农村住宅建设情况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各自范围内已具有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和没有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但有建房要求的住户进行登记,进一步摸清底数,搞准情况,发现违反“城中村”改造政策发放的准建证,一律不得再进行建设,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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