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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植财源税源强化增收基础的实施意见


  2.对企业、集体和个人投资举办的各类学校,给予以下税收减免优惠:

  (1)投资举办学校、幼儿园,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用于教学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投资举办各类医院,给予以下税收减免优惠:

  (1)投资开办医院,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投资举办以下文化产业项目的文化企业,给予以下税收减免优惠:

  (1)2008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投资举办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运输业,符合条件的,其用于客运的车船,给予免征车船税。

  7.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以及外国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落实县域经济财税扶持政策

  1.认真做好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的执行工作,从2008年起,对市本级点名征收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中的增量部分,扣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后,由市本级与主城四区分享。市本级点名征收企业的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50%返还主城四区用于培植涵养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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