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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市)区进行探索和实践;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妥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县(市)区和乡(镇)、涉农办事处两级基层农业、林业、水务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移交综合执法机构,不宜收归或移交的,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赋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理顺管理体制。全市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办事处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乡(镇)、办事处的交流、沟通,加强对乡(镇)、办事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三个开发(旅游)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

  (三)合理设置机构。本着科学合理、精干高效、集中力量的原则,科学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78号)要求,对现有的各类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组建和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工作技术支持机构,原则上分开设置,任务较小的县也可合并设置。其它县级农业、林业、水务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保证收编人员有归属单位。具体机构名称、机构数量、核定的编制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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