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钻井、作业过程防井喷、防硫化氢措施落实情况。钻井工程、地质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装备、设施是否配套,人员操作是否规范,应急手段是否完备。
7.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8.应急预案的建立、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储备情况。
(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石油天然气单位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情况。
4.所辖区域石油天然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5.石油天然气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情况。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情况。
7.对石油天然气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情况,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石油天然气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并加强跟踪监控,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督促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石油天然气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安监局会同相关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及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5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石油天然气单位安全大检查情况,并于2009年1月5日前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总结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中应包括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单位个数及基本情况,石油天然气井、场、站个数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公里数,检查单位个数和检查人次,隐患排查个数及治理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