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单位。
三、命名事项
(一)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考评办法
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11个县(市)区共同排序,每个奖项只奖总分前两名,具体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平时工作情况以及年底考核情况进行制定,平时工作情况要占总分值的30%以上。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命名由各县(市)区推荐,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查,依据《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焦农产〔2006〕1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焦发〔2005〕4号)、《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焦农字〔2006〕92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命名。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凡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发生重大案(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严重污染、关停并转的企业,不得列入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命名范围。
五、考核程序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组织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畜牧局、粮食局等部门分别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定。
(二)考核程序:平时工作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农时季节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查和记录;年终考核由各县(市)区按照考核项目先行自评,自评情况分别报负责项目考核的市直部门,市直部门考核组于12月10日至25日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最终考核结果于12月27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评奖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统计认定: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要经过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认定。
六、表彰奖励
对荣获先进的县(市)区和命名的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将在市委农村工作会议上一并进行表彰奖励。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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