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现将做好考核奖励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一)2008年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对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8年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的主要农业经济指标。
(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夏季秸秆禁烧工作的意见》(焦办〔2008〕2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意见》(焦办〔2008〕30号)。
(四)《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意见》(焦政〔2008〕9号)。
(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2500斤粮食单产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焦政〔2008〕18号)。
(六)《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06〕2号)。
(七)《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焦政办〔2006〕18号)。
(八)《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焦发〔2005〕4号)。
(九)《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整体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意见》(焦政文〔2007〕63号)。
(十)《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03〕23号)。
二、奖项设置
(一)粮食高产创建先进单位。
(二)农产品深加工先进单位。
(三)怀药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
(四)奶源基地建设先进单位。
(五)造林绿化先进单位。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先进单位。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八)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
(九)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先进单位。
(十)农机化建设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