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3跨省、设区市和市内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确定主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按照上述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妥善做好处置与善后工作。
(三)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制定政府规章草案、完善行业标准
围绕综合治理目标,市联席会议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技术标准,杜绝非法集资的投机行为。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技术标准通报市联席会议。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宣传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及识别能力,避免盲从及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蔓延。
市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计划,对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落实。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